行政相对人名称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朝三里屯街道罚字〔2024〕310118号 | ||
违反行为 | 违反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 0.005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4-15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三里屯街道办事处 | ||
处罚依据 | 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并参照《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京城管发[2023]67号)的相关规定,建议对杨*明处以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并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 ||
处罚事实 | 2024年4月11日,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队队员在检查中发现,杨*明涉嫌存在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行为,遂予以立案调查。 2024年4月11日9时30分,杨*明将城市生活垃圾随意堆放在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西路东侧便道上。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和证据照片等证据材料,可以证实杨*明的违法行为。杨*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属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违法行为,影响了市容环境秩序。杨*明没有从轻、减轻或从重、加重的情形。本行政机关已责令杨*明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并告知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杨*明承认违法事实,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此案已调查终结。 | ||
处罚内容 | 2024年4月11日9时30分,杨*明将城市生活垃圾随意堆放在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西路东侧便道上。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和证据照片等证据材料,可以证实杨*明的违法行为。杨*明没有从轻、减轻或从重、加重的情形。本行政机关已责令杨*明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并告知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杨*明承认违法事实,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对杨*明处以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并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