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04-15 16:51          来源:三里屯街道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身份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朝三里屯街道罚字〔2024〕310114号
违反行为 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
处罚类别 警告,罚款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0.02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4-15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处罚机关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三里屯街道办事处
处罚依据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并参照《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京城管发[2023]67号)的相关规定,建议对郭*1.给予警告2.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并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处罚事实 2024年4月8日,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队队员在检查中发现,郭*涉嫌存在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行为,遂予以立案调查。 2024年4月8日9时30分,郭*将商铺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随意堆放在北京市朝阳区幸福二村24楼南侧便道上。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和证据照片等证据材料,可以证实郭*的违法行为。郭*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属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影响了市容环境秩序。郭*没有从轻、减轻或从重、加重的情形。本行政机关已责令郭*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对其给予警告并告知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郭*承认违法事实,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此案已调查终结。
处罚内容 2024年4月8日9时30分,郭*将商铺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随意堆放在北京市朝阳区幸福二村24楼南侧便道上。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和证据照片等证据材料,可以证实郭* 的违法行为。郭*没有从轻、减轻或从重、加重的情形。本行政机关已责令郭*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并告知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郭*承认违法事实,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对郭*处以警告并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并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