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04-12 16:38          来源:三里屯街道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身份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朝三里屯街道罚字〔2024〕310110号
违反行为 违反了《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0.3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4-12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处罚机关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三里屯街道办事处
处罚依据 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参照《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京城管发〔2023〕67号)的相关规定,本行政机关对付*才拟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罚款数额=500×(1+ 情节系数5)=3000元)(情节系数5=常量系数1+变量系数2+区域系数2),并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处罚事实 2024年3月21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三里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在检查中发现,付*才有涉嫌擅自摆摊设点的行为,遂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2024年3月21日16时30分,付*才未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核发的本市此地营业执照,在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区域系数2)天桥上(变量系数2),以壹辆三轮车为经营工具,售卖菠萝。检查时,摆放菠萝约贰拾个,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和证据照片等证据材料佐证,可以证实付*才的违法行为。因付*才在2023年4月6日因同类行为被行政机关处罚过,属加重行为(常量系数1)。付*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擅自摆摊设点行为,影响了本市市场秩序、市容环境秩序与交通通行秩序。本行政机关已责令付*才改正违法行为,并告知付*才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付*才承认违法事实,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此案已调查终结。
处罚内容 2024年3月21日16时30分,付*才未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核发的本市此地营业执照,在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天桥上,以壹辆三轮车为经营工具,售卖菠萝。检查时,摆放菠萝约贰拾个,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和证据照片等证据材料佐证,可以证实付*才的违法行为。因付*才在2023年4月6日因同类行为被行政机关处罚过,属加重行为。本行政机关已责令付*才改正了违法行为,并告知付*才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付*才承认违法事实,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对付*才处以罚款叁仟元整,并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