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京益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个体工商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12MA01XXLF45 | ||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张国才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朝黑庄户乡罚字【2024】420077号城管 | ||
违反行为 | 北京益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施工单位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影响了大气环境质量。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 1.0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4-17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朝阳区黑庄户乡人民政府 |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 ||
处罚事实 | 2024年4月12日10时40分,北京市朝阳区黑庄户乡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队在检查中发现,北京益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北京市朝阳区黑庄户乡通马路西侧50米通马路拓宽工程第三标段施工现场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北京益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施工单位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影响了大气环境质量。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
处罚内容 | 2024年4月12日,北京市朝阳区黑庄户乡乡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队在检查中发现发现,北京益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涉嫌存在施工单位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遂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北京益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12日10时40分,北京市朝阳区黑庄户乡通马路西侧50米通马路拓宽工程第三标段施工现场存在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南北长4.95米,东西宽1.8米,占地面积为8.91平方米。该公司的行为影响了大气环境质量。上述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可以证实北京益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北京益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减轻、从轻或加重、从重的情形。本行政机关向北京益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制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了违法行为。本行政机关告知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无陈述、申辩意见。北京益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影响了大气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并参照《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京城管发〔2023〕67号)的相关规定:罚款数额=10000×(1+情节系数0),同时综合考量此案案件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实际情况,本行政机关于2024年4月17日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对北京益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