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04-22 15:36          来源:黑庄户地区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身份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朝黑庄户乡罚字【2024】420080号城管
违反行为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处罚类别 罚款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0.00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4-18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处罚机关 北京市朝阳区黑庄户乡人民政府
处罚依据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处罚事实 2024年4月15日10时35分,北京市朝阳区黑庄户乡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队员在检查中发现,江涛在北京市朝阳区黑庄户乡大鲁店二村西门南侧50米道路墙角处焚烧残枝落叶和纸张等垃圾。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证据照片等证据材料佐证,可以证实江涛的违法行为。江涛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属于焚烧树叶、垃圾的违法行为,影响了市容环境卫生,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处罚内容 2024年4月15日,北京市朝阳区黑庄户乡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队在检查中发现, 江涛涉嫌存在焚烧树叶、垃圾的行为,遂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2024年4月15日10时35分,江涛在北京市朝阳区黑庄户乡大鲁店二村西门南侧50米道路墙角处焚烧残枝落叶和纸张等垃圾。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材料佐证,可以证实江涛焚烧残枝落叶和纸张等垃圾的违法行为。本行政机关已当场责令江涛改正违法行为,并告知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无陈述、申辩意见,无减轻、从轻或加重、从重的情节。 江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属于焚烧树叶、垃圾的违法行为,影响了市容环境卫生。 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可处5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元罚款。并参照《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京城管发〔2023〕67号)的相关规定,同时综合考量此案案件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实际情况,本行政机关于2024年4月18日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对江涛处以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