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朝安贞街道罚字﹝2024﹞330042号 | ||
违反行为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 |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 | ||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 0.005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 0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4-19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安贞街道办事处 | ||
处罚依据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 | ||
处罚事实 | 2024年4月17日9时30分,赵*青在北京市朝阳区安贞里二区19号楼南侧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
处罚内容 | 2024年4月17日9时30分,赵*青在北京市朝阳区安贞里二区19号楼南侧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和证据照片等证据材料佐证,可以证实赵*青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无减轻、从轻或加重、从重处罚情节。本行政机关当场责令赵*青改正了违法行为,并告知赵*青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赵*青承认违法事实,无申辩意见。赵*青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的规定,参照《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京城管发〔2023〕67号)的相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综合考量本案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实际情况,本机关于2024年4月19日决定对赵*青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