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朝香河园街道罚字﹝2024﹞340055号 | ||
违反行为 | 擅自(散发、悬挂、张贴、刻画、涂写、喷涂)宣传品、广告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 0.02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 0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4-19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香河园街道办事处 | ||
处罚依据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任何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悬挂、张贴宣传品、广告,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等处刻画、涂写、喷涂标语及宣传品、广告。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处罚事实 | 2024年04月18日09时19分,赵**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北京市朝阳区柳芳北街十字路口上(区域系数0)擅自散发内容为“派立斯健身……”的(变量系数1)宣传品、广告。现场检查时有未散发的宣传品拾张。上述事实有现场执法文书、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佐证,可以证实赵**的违法行为。赵**无从轻、减轻或从重、加重处罚情节(常量系数0)。本行政机关已责令赵**改正了违法行为,并告知赵**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赵**承认违法事实,无陈述、申辩意见。本行政机关对赵**未散发的宣传品进行了先行登记异地保存,并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处理,赵**无异议。赵**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擅自散发宣传品、广告的行为。其行为影响了市容环境秩序。 | ||
处罚内容 | 1.没收赵**未散发的宣传品、广告拾张。2. 对赵**处以罚款:人民币200元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