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朝香河园街道罚字﹝2024﹞340050号 | ||
违反行为 | 焚烧树叶、垃圾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 0.005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4-19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香河园街道办事处 | ||
处罚依据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违反条款: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在公共场所禁止下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三)乱倒污水、垃圾,焚烧树叶、垃圾;处罚条款: 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五十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罚款。 | ||
处罚事实 | 2024年04月18日15时48分,胡**在北京市朝阳区柳芳南里23号楼东南侧焚烧树叶。现场检查时,发现胡**正在焚烧垃圾。本行政机关当场责令胡**停止了焚烧树叶的行为,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佐证。无从轻、减轻或从重、加重处罚情节。本行政机关已告知胡**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胡**承认违法事实,无申辩意见。胡**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属于焚烧树叶、垃圾的行为。其行为影响了市容环境秩序。 | ||
处罚内容 | 对胡**处以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