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朝双井街道罚字【2024】170136号 | ||
违反行为 | 无照经营(人力三轮车等业务)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 0.05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 0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4-16 | ||
处罚有效期 | 2026-04-16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朝阳区双井街道办事处 | ||
处罚依据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 | ||
处罚事实 | 2024年4月16日9时20分,曹建伟未取得本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核发的营运证和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驾驶一辆无牌三轮车(该车归其个人所有),由北京市朝阳区双井地铁站B口载客一人向东柏街行驶。当日9时20分,该车行驶至东柏街路口时被查获,尚未收取,无其他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现场执法文书》、《询问笔录》、证据照片等证据材料佐证,可以证实曹建伟的违法行为。 | ||
处罚内容 | 曹建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属于无照经营(人力三轮车等业务)的行为,影响了本市正常的营运管理秩序。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并参照《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京城管发〔2023〕67号)的相关规定,综合考量本案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实际情况,本机关于2024年4月16日决定对你给予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