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朝和平街街道罚字﹝2024﹞200032号 | ||
违反行为 |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 0.05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4-12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和平街街道办事处 | ||
处罚依据 |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 ||
处罚事实 | 2024年4月12日9时7分,王*在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小黄庄路10号北侧便道处设置贰个三角型地锁作为障碍物占车位供自己停车使用,无违法所得。 | ||
处罚内容 | 2024年4月12日9时7分,王*在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小黄庄路10号北侧便道处设置贰个三角型地锁作为障碍物占车位供自己停车使用,无违法所得。 本行政机关已责令王*停止违法行为,将该障碍物清除,将该处恢复原状,王*已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证据照片等证据佐证,可以证实王*的违法行为。王*无从轻、减轻或从重、加重的情形(常量系数0)。 本行政机关已于2024年4月12日告知王*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王*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