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朝呼家楼街道罚字【2024】270039号 | ||
违反行为 | 未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 0.002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4-11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呼家楼街道办事处 | ||
处罚依据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 ||
处罚事实 | 王某某未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行为违反了《北京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属未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违法行为,影响了市容环境卫生。依据《北京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应予以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
处罚内容 | 经查:2024年4月11日09时00分,王某某作为北京人间故事酒家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南里1号南侧会贤楼饭庄一层有未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行为。上述事实有《现场执法文书》、《询问笔录》和证据照片等证据材料佐证,可以证实王某某的违法行为。王某某无减轻、从轻或加重、从重处罚情节,本行政机关已责令王某某改正了违法行为,并告知王某某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王某某承认违法事实,无陈述、申辩意见。王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参照《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京城管发〔2023〕67号)的相关规定,罚款数额=20×(基准系数1+情节系数0),并综合考量本案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实际情况,本行政机关于2024年4月11日决定对王某某给予罚款:人民币贰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