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朝呼家楼街道罚字【2024】270043号 | ||
违反行为 | 违反规定露天烧烤食品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 0.05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4-16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呼家楼街道办事处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 ||
处罚事实 | 刘某某违反规定露天烧烤食品,影响了本市正常的大气环境秩序及市容环境秩序。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应予以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
处罚内容 | 经查,2024年4月15日21时30分,刘某某以壹套自制烧烤炉为烧烤工具,在北京市朝阳区金台北街4号楼前,露天烧烤食品。检查时有尚未食用的烤串伍拾根,未占压盲道和机动车道。上述事实有《现场执法文书》、《询问笔录》和证据照片等证据材料佐证,可以证实刘某某的违法行为。刘某某无减轻、从轻或加重、从重处罚情节。本行政机关已责令刘某某改正了违法行为,并告知刘某某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刘某某承认违法事实,无陈述、申辩意见。本行政机关当场对刘某某的烧烤工具进行了先行登记异地保存,并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处理,刘某某无异议。刘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参照《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京城管发〔2023〕67号)的相关规定:罚款数额=500×(基准系数1+情节系数0)。综合考量本案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实际情况,本机关于2024年4月16日决定对刘某某做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刘某某的烧烤工具壹套烧烤炉。2、对刘某某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