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04-15 10:26          来源:呼家楼街道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身份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朝呼家楼街道罚字【2024】270042号
违反行为 擅自(散发、悬挂、张贴、刻画、涂写、喷涂)宣传品、广告
处罚类别 罚款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0.02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4-14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处罚机关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呼家楼街道办事处
处罚依据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事实 刘某某擅自(散发、悬挂、张贴、刻画、涂写、喷涂)宣传品、广告,影响了市容环境卫生,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以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处罚内容 经查:2024年4月14日9时00分,刘某某在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北里8号楼前,散发内容为“三元好奶惠民特价......”(尺寸为:长30厘米,宽20厘米)的纸质广告,共计叁张。上述事实有《现场执法文书》、《询问笔录》和证据照片等证据材料佐证,可以证实刘某某的违法行为。刘某某无减轻、从轻或加重、从重处罚情节。本行政机关已责令刘某某改正了违法行为,并告知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刘某某承认违法事实,无陈述、申辩意见。并当场改正了违法行为。刘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擅自(散发、悬挂、张贴、刻画、涂写、喷涂)宣传品、广告的行为,影响了市容环境卫生。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参照《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京城管发〔2023〕67号)的相关规定:罚款数额=100×(基准系数1+情节系数1),综合考量本案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实际情况,本机关于2024年4月14日决定对刘某某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