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朝呼家楼街道罚字【2024】270040号 | ||
违反行为 | 擅自(散发、悬挂、张贴、刻画、涂写、喷涂)宣传品、广告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 0.03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4-11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呼家楼街道办事处 | ||
处罚依据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 ||
处罚事实 | 邱某某擅自(散发、悬挂、张贴、刻画、涂写、喷涂)宣传品、广告,影响了市容环境卫生,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以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
处罚内容 | 经查:2024年4月11日9时00分,邱某某在北京市朝阳区向军南里8号楼东北侧悬挂内容为全科补习........的广告(尺寸为:宽100厘米,高150厘米)的纸质广告,共计壹张。上述事实有《现场执法文书》、《询问笔录》和证据照片等证据材料佐证,可以证实邱某某的违法行为。邱某某无减轻、从轻或加重、从重处罚情节。本行政机关已责令邱某某改正了违法行为,并告知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邱某某承认违法事实,无陈述、申辩意见。并当场改正了违法行为。邱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京城管发〔2023〕67号)的相关规定:罚款数额=100×(基准系数1+情节系数2)=300元。综合考量本案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实际情况本机关于2024年4月11日决定对邱某某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