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04-17 17:04          来源:豆各庄地区         
行政相对人名称 河北金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684MA0DAM281U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金子建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朝豆各庄乡罚字﹝2024﹞560107号
违反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1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4-12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处罚机关 豆各庄乡人民政府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京城管发〔2023〕67号)的相关规定
处罚事实 2024年4月2日22时45分,河北金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北京市朝阳区豆各庄乡化工桥下使用一台挖掘机进行道路挖掘作业,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未出示夜间施工证明文件。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佐证,可以证实其违法行为
处罚内容 "2024年4月2日,北京市朝阳区豆各庄乡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队接接群众举报,反映河北金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涉嫌存在未取得证明夜间施工的行为,遂于当日立案调查。 经查,2024年4月2日22时45分,河北金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北京市朝阳区豆各庄乡化工桥下使用一台挖掘机进行道路挖掘作业,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未出示夜间施工证明文件。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佐证,可以证实其违法行为。本行政机关已当场责令当事人改正了违法行为。本行政机关已告知当事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无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无从轻、减轻或从重、加重的处罚情节。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京城管发〔2023〕67号)的相关规定:罚款数额=罚款基数10000×(基准系数1+情节系数 0),综合考量本案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实际情况,本机关于2024年4月12日决定对河北金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予罚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