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04-17 10:00          来源:香河园街道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身份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朝香河园街道罚字﹝2024﹞340051号
违反行为 擅自(散发、悬挂、张贴、刻画、涂写、喷涂)宣传品、广告
处罚类别 罚款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0.03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4-16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处罚机关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香河园街道办事处
处罚依据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任何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悬挂、张贴宣传品、广告,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等处刻画、涂写、喷涂标语及宣传品、广告。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事实 2024年04月10日17时04分,位**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北京市朝阳区燕丰商场停车场设施上(区域系数0)擅自张贴内容为“乐刻健身”的(变量系数2)宣传品、广告。位**承认已经张贴宣传品壹张,现场检查时,未发现有其他宣传品。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佐证,可以证实位**的违法行为。位**无从轻、减轻或从重、加重处罚情节(常量系数0)。本行政机关已责令位**改正了违法行为,并告知位立健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位**承认违法事实,无陈述、申辩意见。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擅自张贴宣传品、广告的行为。其行为影响了市容环境秩序。
处罚内容 对位**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