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04-17 09:21          来源:安贞街道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身份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朝安贞街道罚字﹝2024﹞330036号
违反行为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处罚类别 罚款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0.02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4-16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处罚机关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安贞街道办事处
处罚依据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处罚事实 2024年4月16日11时00分,李*明未取得城市管理部门审批核发的相关手续,在北京市朝阳区安华西里一区24号楼南侧,散发内容为“安贞医院家庭旅馆”的纸质宣传品、广告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处罚内容 2024年4月16日11时00分,李*明未取得城市管理部门审批核发的相关手续,在北京市朝阳区安华西里一区24号楼南侧,散发内容为“安贞医院家庭旅馆”的纸质宣传品、广告,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和证据照片等证据材料佐证,可以证实李*明的违法行为。李*明无减轻、从轻或加重、从重处罚情节。本行政机关已责令李*明改正了违法行为,并告知李*明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李*明承认违法事实,无陈述、申辩意见。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京城管发〔2023〕67号)的相关规定:罚款数额=罚款基数100×(基准系数1+情节系数 1 ),综合考量本案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实际情况,本机关于2024年4月16日决定对你给予人民币贰佰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