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朝安贞街道罚字﹝2024﹞330036号 | ||
违反行为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 0.02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4-16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安贞街道办事处 | ||
处罚依据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 ||
处罚事实 | 2024年4月16日11时00分,李*明未取得城市管理部门审批核发的相关手续,在北京市朝阳区安华西里一区24号楼南侧,散发内容为“安贞医院家庭旅馆”的纸质宣传品、广告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
处罚内容 | 2024年4月16日11时00分,李*明未取得城市管理部门审批核发的相关手续,在北京市朝阳区安华西里一区24号楼南侧,散发内容为“安贞医院家庭旅馆”的纸质宣传品、广告,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和证据照片等证据材料佐证,可以证实李*明的违法行为。李*明无减轻、从轻或加重、从重处罚情节。本行政机关已责令李*明改正了违法行为,并告知李*明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李*明承认违法事实,无陈述、申辩意见。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京城管发〔2023〕67号)的相关规定:罚款数额=罚款基数100×(基准系数1+情节系数 1 ),综合考量本案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实际情况,本机关于2024年4月16日决定对你给予人民币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