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04-16 09:58          来源:东风地区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身份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朝东风乡罚字〔2024〕520157号
违反行为 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处罚类别 警告,罚款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0.00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4-12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处罚机关 北京市朝阳区东风乡人民政府
处罚依据 依据《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京城管发〔2023〕67号)的相关规定
处罚事实 2024年4月12日10时10分,施*成在北京市朝阳区将台洼西路与将台洼北街交叉口西侧10米处米处随意堆放建筑垃圾一袋,袋内包含瓷砖、混凝土碎块若干。施*成涉嫌存在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行为,遂予以立案调查。
处罚内容 2024年4月12日10时10分,施*成在北京市朝阳区将台洼西路与将台洼北街交叉口西侧10米处随意堆放建筑垃圾一袋,袋内包含瓷砖、混凝土碎块若干。本行政机关在调查取证中制作并收集了《现场执法文书》、《询问笔录》和证据照片等证据材料,可以证实施*成的违法行为。施*成无从轻、减轻或从重、加重的情形,本行政机关当场责令施*成改正违法行为,并于2024年4月12日告知其陈述、申辩的权利,施*成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施*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属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行为,影响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秩序。依据《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京城管发〔2023〕67号)的相关规定,综合考量本案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实际情况,本行政机关于2024年4月12日决定对施*成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给予警告;2.处以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