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京聚力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12MA01EX8N31 | ||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陈林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朝东风乡罚字〔2024〕520156号 | ||
违反行为 | 建筑垃圾运输服务单位未按照规定使用电子运单,如实记录建筑垃圾处置情况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 0.1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4-12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朝阳区东风乡人民政府 | ||
处罚依据 | 依据《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并参照《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京城管发〔2023〕67号)的相关规定 | ||
处罚事实 | 2024年4月8日9时10分,北京聚力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北京市朝阳区东风乡朝阳站交通枢纽工程施工现场,朝阳站西北侧200米处有建筑垃圾运输服务单位未按照规定使用电子运单,没有如实记录建筑垃圾的数量。北京聚力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了《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
处罚内容 | 2024年4月8日9时10分,北京聚力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北京市朝阳区东风乡朝阳站交通枢纽工程施工现场,朝阳站西北侧200米处有建筑垃圾运输服务单位未按照规定使用电子运单,没有如实记录建筑垃圾的数量。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和证据照片等证据材料佐证,可以证实北京聚力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北京聚力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减轻、从轻或加重、从重处罚情节。本行政机关已责令北京聚力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于2024年4月12日告知其陈述、申辩的权利,北京聚力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认违法事实,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北京聚力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4月12日决定:对北京聚力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