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04-15 15:55          来源:团结湖街道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身份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朝团结湖街道罚字[2024]350080号
违反行为 擅自设置固定或者可移动障碍物
处罚类别 罚款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0.0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4-09
处罚有效期 2026-04-09
处罚机关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团结湖街道办事处
处罚依据 擅自设置固定或者可移动障碍物违反《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条款:《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事实 2024年4月9日11时30分,本行政机关在检查时发现,许*峰在北京市朝阳区水碓子小区13号楼北侧3米处用壹个锥桶擅自设置可移动障碍物壹处。上述事实有《现场执法文书》、《询问笔录》、证据照片等证据材料佐证,可以证实许*峰的违法行为。许*峰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擅自设置固定或者可移动障碍物的行为,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本行政机关已当场责令许*峰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无从轻、减轻或从重、加重的情节(常量系数为0)。本行政机关已告知了许*峰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无陈述、申辩意见。
处罚内容 依据《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上和其他公共区域内设置固定或者可移动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违反前款规定,其他公共场所内擅自设置固定或者可移动障碍物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综合考虑此案件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本行政机关于2024年4月9日做出如下处罚决定:对许*峰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