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04-15 15:55          来源:团结湖街道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身份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朝团结湖街道罚字[2024]350077号
违反行为 擅自张贴宣传品、广告
处罚类别 罚款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0.03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4-09
处罚有效期 2026-04-09
处罚机关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团结湖街道办事处
处罚依据 擅自张贴宣传品、广告违反《北京市市容环境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条款:《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责令清除,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事实 经查:2024年4月8日16时26分,本行政机关检查至北京市朝阳区水碓子小区20号楼西侧时,发现该楼外墙张贴壹张内容为“出租 13621027995”的纸质宣传品,现场未发现张贴人,本行政机关进行现场拍照取证后当场予以清除,同时收集了清除后的照片。本行政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制作并收集了《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证据照片等证据材料,可以证实付*的违法行为。付*承认上述违法事实,无陈述、申辩意见,无从轻、减轻或加重、从重的情节。
处罚内容 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任何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悬挂、张贴宣传品、广告,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等处刻画、涂写、喷涂标语及宣传品、广告。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综合考虑此案件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本行政机关于2024年4月9日做出如下处罚决定:对付*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