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04-15 09:28          来源:呼家楼街道         
行政相对人名称 北京荣鑫恒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17MA0031233H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赵春荣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身份证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朝呼家楼街道罚字【2024】270037号
违反行为 分类管理责任人未如实记录生活垃圾排放
处罚类别 罚款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0.2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4-11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处罚机关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呼家楼街道办事处
处罚依据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事实 北京荣鑫**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分类管理责任人未如实记录生活垃圾排放的行为,影响了生活垃圾管理秩序。 依据《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予以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处罚内容 经查:2024年4月11日9时00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京广中心23层的北京荣鑫**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内,分类管理责任人未如实记录生活垃圾排放。生活垃圾管理台账缺少“去向”记载。上述事实有《现场执法文书》、《询问笔录》和证据照片等证据材料佐证,可以证实北京荣鑫**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北京荣鑫**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无减轻、从轻或加重、从重处罚情节。本行政机关已责令北京荣鑫**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告知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北京荣鑫**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承认违法事实,无陈述、申辩意见,并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了违法行为。 北京荣鑫**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分类管理责任人未如实记录生活垃圾排放的行为,影响了生活垃圾管理秩序。 依据《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京城管发〔2023〕67号)的相关规定:罚款数额=1000×(基准系数1+情节系数 1),综合考量本案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实际情况,本行政机关于2024年4月11日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对北京荣鑫**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