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04-12 15:50          来源:安贞街道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身份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朝安贞街道罚字﹝2024﹞330034号
违反行为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
处罚类别 警告,罚款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0.00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4-11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处罚机关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安贞街道办事处
处罚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
处罚事实 2024年4月11日11时30分,马*在北京市朝阳区安华西里二区9号楼西侧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处罚内容 2024年4月11日11时30分,马*在北京市朝阳区安华西里二区9号楼西侧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和证据照片等证据材料佐证,可以证实马*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无减轻、从轻或加重、从重处罚情节。本行政机关当场责令马*改正了违法行为,并告知马*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马*承认违法事实,无申辩意见。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的规定,参照《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京城管发〔2023〕67号)的相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综合考量本案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实际情况,本机关于2024年4月11日决定对马*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