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朝呼家楼街道罚字【2024】270035号 | ||
违反行为 | 乱堆物料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 0.05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4-09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呼家楼街道办事处 | ||
处罚依据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 ||
处罚事实 | 马某某乱堆物料,影响了市容环境卫生和城市容貌。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应予以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
处罚内容 | 经查:2024年4月4日09时00分,马某某在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北里12号楼前堆放杂物,未占压盲道,占地面积共计长1米×宽1米=1平方米。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和证据照片等证据材料佐证,可以证实马某某的违法行为。马某某无减轻、从轻或加重、从重处罚情节。本行政机关已责令马某某改正了违法行为,并告知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马某某承认违法事实,无陈述、申辩意见,并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了违法行为。 马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参照《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京城管发〔2023〕67号)的相关规定:罚款数额=500×(基准系数1+情节系数0)=500元)。综合考量本案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实际情况,本机关于2024年4月9日决定对马某某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