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京鸿鑫恒盛热力科技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14MA01FQBC9T | ||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赵建广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朝城管罚字﹝2024﹞040009号 | ||
违反行为 | 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 2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3-21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朝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违反条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处罚条款:第九十七条第(五)项,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处罚事实 | 2024年3月5日,北京市朝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四队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北京鸿鑫恒盛热力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存在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行为,遂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2024年3月5日14时45分,本行政机关对北京市朝阳区南十里居41号泰华滨河苑锅炉房的负责管理单位北京鸿鑫恒盛热力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在检查过程中该单位出示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记录表,但其未能出示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材料。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证据照片等证据佐证,可以证实北京鸿鑫恒盛热力科技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本行政机关当场对北京鸿鑫恒盛热力科技有限公司制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经复查,该单位已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了违法行为。当事人无从轻、减轻或从重、加重的情节。本行政机关告知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无陈述、申辩意见。 | ||
处罚内容 | 罚款200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