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京金亨律师事务所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31110000MD0175377Q | ||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王若舟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朝司(罚决)〔2024〕005号 | ||
违反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六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第二十六条 | ||
处罚类别 | 警告 | ||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3-11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 ||
处罚事实 | 北京金亨律师事务所在律师事务所住所以外设立办公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六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 ||
处罚内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北京金亨律师事务所警告的行政处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