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朝绿罚决字【2024】1号 | ||
违反行为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 0.1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 0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1-10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朝阳区园林绿化局 | ||
处罚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并依据《北京市园林绿化行业违法行为处罚裁量基准表》的规定 | ||
处罚事实 | 王某于2023年10月21日10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孙河乡孙河大桥西侧50米河边以自购的黄雀为诱饵,使用诱笼猎捕野生鸟类未果 | ||
处罚内容 | 1.处以罚款1000元人民币。2.没收涉案诱笼1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