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01-11 10:36          来源:区园林绿化局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身份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朝绿罚决字【2024】1号
违反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0.1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1-10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处罚机关 北京市朝阳区园林绿化局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并依据《北京市园林绿化行业违法行为处罚裁量基准表》的规定
处罚事实 王某于2023年10月21日10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孙河乡孙河大桥西侧50米河边以自购的黄雀为诱饵,使用诱笼猎捕野生鸟类未果
处罚内容 1.处以罚款1000元人民币。2.没收涉案诱笼1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