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京乔喜律师事务所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31110000MD0251560K | ||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王凯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朝司(罚决)〔2023〕第011号 | ||
违反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六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三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等 | ||
处罚类别 | 警告 | ||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11-21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九条第(三)项 | ||
处罚事实 | 北京乔喜律师事务所在登记备案的办公地址以外另设立办公室承揽业务,以“全国刑事辩护第一品牌”“那海涛全国大案要案律师团 全国刑事辩护第一品牌”进行不真实、不适当宣传方式承揽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六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 ||
处罚内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北京乔喜律师事务所警告的行政处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