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9-28 15:32          来源:区园林绿化局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身份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朝绿罚决字[2023]第13号
违反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1.041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9-27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处罚机关 北京市朝阳区园林绿化局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并根据《北京市园林绿化行业违法行为处罚裁量基准表》的规定
处罚事实 于2022年10月左右以人民币4500元左右的价格在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市场购买动物制品一件。经鉴定,上述动物制品为犀牛角制品,所属物种为犀科物种,重量为20.82克,总价值为5205元
处罚内容 1.处以涉案犀牛角制品价值2倍的罚款,即10410元;2.没收涉案犀牛角制品一件(重量20.82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