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朝孙河乡罚字﹝2022﹞480058号 | ||
违反行为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 0.1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5-17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朝阳区孙河乡人民政府 | ||
处罚依据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款 | ||
处罚事实 | 2022年5月16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擅自摆摊设点的行为,遂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调查,现案件已经调查终结。 经查,2022年5月16日10时30分赵剑锋未取得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的本市此地营业执照,擅自在北京市朝阳区孙河乡康营家园29区西门处(区域系数0)以壹辆轻型栏板货车为经营工具摆摊售卖海鲜(变量系数1),检查时有尚未出售的海鲜叁箱,无违法所得。本行政机关已责令赵剑锋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对赵剑锋的经营工具壹辆轻型栏板货车、海鲜叁箱,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并在法定期限内予以返还,赵剑锋无异议。以上事实有现场执法文书、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 2022年5月17日执法人员已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在此前一年内,赵剑锋没有因此类行为接受过本市城管执法机关的告诫或处罚,没有从轻、减轻或从重加重的情形。(情节系数0)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擅自摆摊设点的行为,影响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 | ||
处罚内容 | 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并参照《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重新发布<北京市城管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京城管发〔2021〕68号)的相关规定,本行政机关拟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对赵剑锋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罚款数额=500×(1+区域系数0+情节系数0+变量系数1)=1000元);并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