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2022〕420151 | ||
违反行为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 0.05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5-05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乡人民政府 | ||
处罚依据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款 | ||
处罚事实 | 经查,2022年5月5日11时00分,本行政机关在检查中发现唐*在朝阳区北苑家园绣菊园18号楼底商(鸡跑跑熟食铺)门前(区域系数为0),露天堆放5箱啤酒,(变量系数为0)。属于乱堆物料的行为。本行政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制作并收集了《现场执法文书》、《询问笔录》和现场拍摄的证据照片等证据材料佐证,当事人无从轻、减轻或加重、从重的情节(情节系数为0)。 唐*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乱堆物料的行为,影响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秩序及城市容貌。本行政机关已责令唐*改正违法行为,并告知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唐*承认违法事实,无陈述、申辩意见。 | ||
处罚内容 | 对唐*处以罚款:人民币伍百元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