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朝三间房乡罚字﹝2022﹞440033号 | ||
违反行为 | 刘爱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 0.05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4-18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乡人民政府 | ||
处罚依据 | 违反条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处罚条款:第三十五条第五款,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处罚事实 | 经查:2022年4月8日22时30分,刘爱国在北京市朝阳区康惠园3号院底商乐享小串门口处乱堆物料,现场堆有餐椅物品1处,长2米,宽0.8米,占地总面积1.6平方米。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佐证。本行政机关已责令刘爱国改正违法行为,并告知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刘爱国承认违法事实,无陈述、申辩意见。 刘爱国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立案调查。 | ||
处罚内容 | 经查,2022年4月8日22时30分,刘爱国在北京市朝阳区康惠园3号院(区域系数为0)底商乐享小串门口处乱堆物料,现场堆有餐椅物品1处,总长2米,总宽0.8米,占地总面积1.6平方米(变量系数为0)。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佐证,可以证实刘爱国乱堆物料的行为,本行政机关已责令其当场改正了违法行为,当事人无异议。 2022年4月8日,告知了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无陈述、申辩意见。 刘爱国的上述行为属于乱堆物料行为,其行为影响了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秩序。违反了《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刘爱国没有从轻、减轻或从重、加重的情形(情节系数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