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2022〕420145 | ||
违反行为 | 《北京市绿化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 0.05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4-20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乡人民政府 | ||
处罚依据 | 《北京市绿化条例》第六十七条 | ||
处罚事实 | 2022年4月20日9时00分,执法队员现场检查发现,北京市朝阳区华贸城10号院4号楼5单元门前绿化带内的树木、花草及绿化设施已经严重损毁,现场只有枝条等残留物。经了解,此处绿化带内的树木、花草及绿化设施系北京市朝阳区华贸城10号院4号楼5单元101住户家的装修工人魏*龙损毁。魏*龙承认上述行为,该行为造成了此处绿化带树木、花草及绿化设施严重损毁(变量系数9)。以上事实有《现场执法文书》、《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佐证,可以证实魏*龙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无减轻、从轻或加重、从重处罚情节(情节系数0)。本行政机关已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无陈述、申辩意见。 | ||
处罚内容 | 对魏*龙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