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京铭浩博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个体工商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17MA01QARA08 | ||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郭德琳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朝三间房乡罚字﹝2022﹞440028号 | ||
违反行为 | 北京铭浩博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 1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4-15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乡人民政府 | ||
处罚依据 | 违反条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处罚条款:第一百一十九条,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责令停工整治。 | ||
处罚事实 | 经查:2022年4月12日10时00分,本行政机关检查时发现,北京铭浩博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其负责施工的北京市朝阳区水郡长安小区1、2号院南侧50米处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工程施工现场道路及进出口周边一百米以内的道路有泥土,进出口污染道路长20米,属于施工现场道路及进出口周边一百米以内的道路有泥土和建筑垃圾的行为。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材料佐证。可以证实北京铭浩博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施工现场道路及进出口周边一百米以内的道路有泥土和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本行政机关已责令其当场改正了违法行为,当事人无异议。2022年4月12日,告知了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无陈述、申辩意见。 | ||
处罚内容 | 经查:2022年4月12日10时00分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乡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到北京市朝阳区水郡长安小区1、2号院南侧50米处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工程施工现场进行现场检查(区域系数0),北京铭浩博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其负责施工的北京市朝阳区水郡长安小区1、2号院南侧50米处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工程施工现场道路及进出口周边一百米以内的道路有泥土和建筑垃圾,进出口污染道路长20米(变量系数0),属于施工现场道路及进出口周边一百米以内的道路有泥土和建筑垃圾的行为。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材料佐证,可以证实北京铭浩博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北京铭浩博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从轻、减轻或加重、从重处罚情节(情节系数0)。北京铭浩博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属于施工现场道路及进出口周边一百米以内的道路有泥土和建筑垃圾的行为。本行政机关已责令北京铭浩博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告知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北京铭浩博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认违法事实,无陈述、申辩意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