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6-03-25 00:00          来源:常营地区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朝常营回族乡罚字〔2026〕100018号
违反行为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处罚类别 罚款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0.1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3-20
处罚有效期
处罚机关 北京市朝阳区常营回族乡人民政府
处罚依据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违反条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处罚条款:第三十五条第五款,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事实 2026年3月12日,北京市朝阳区常营回族乡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张傲存在擅自摆摊设点的行为,遂予以立案调查,现案件已调查终结。 经查:2026年3月12日12时30分,张傲未取得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核发的本市此地营业执照,在北京市朝阳区常营清真古寺东门处(情节系数0),以壹辆电动三轮车为经营工具(情节系数1)现场摆摊售卖豆腐,现场检查时有尚未售出的豆腐拾斤,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现场执法文书》、《询问笔录》和证据照片等证据材料佐证,可以证实张傲的违法行为。本行政机关当场责令张傲当场改正了违法行为,当事人无异议。本行政机关对张傲的经营工具壹辆电动三轮车进行了先行登记异地保存,并在法定期限内返还,张傲无异议。 张傲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擅自摆摊设点的行为,影响了本市市场秩序、市容环境秩序与交通通行秩序。本行政机关于2026年3月20日告知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一年度内无同类性质违法行为,未受到市区城管执法部门以及街乡人民政府书面告诫或处罚(情节系数0)。无其他减轻、从轻或从重处罚情形。
处罚内容 张傲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本行政机关于2026年3月20日对张傲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