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6-07-30 00:00          来源:十八里店地区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朝十八里店乡罚字〔2026〕390078号
违反行为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处罚类别 罚款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0.1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7-30
处罚有效期
处罚机关 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人民政府
处罚依据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款
处罚事实 2026年7月29日,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赵*涉嫌存在擅自摆摊设点问题。 经查:2026年7月29日16时21分,赵*未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核发的本市此地营业执照,在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广顺园小区门前以壹辆车牌号为京APS112的白色金杯车、壹个手推车为经营工具摆摊售卖蔬菜,现场有玉米肆拾千克、豆角贰拾千克,无经营收入。其行为影响了本市正常的市容环境秩序。
处罚内容 2026年7月29日,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赵*涉嫌存在擅自摆摊设点问题,遂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2026年7月29日16时21分,赵*未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核发的本市此地营业执照,在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广顺园小区门前,以壹辆车牌号为京APS112的白色金杯车、壹个手推车为经营工具摆摊售卖蔬菜,现场有玉米肆拾千克、豆角贰拾千克,无经营收入。上述事实有《现场执法文书》、《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材料佐证,可以证实赵*的违法行为。赵*一年度内未因同一类行为受到过本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告诫或者处罚,无其他减轻、从轻或从重处罚情形。本行政机关已当场责令赵*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立即停止摆摊售卖蔬菜的行为,并告知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赵*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本行政机关对赵*的经营工具进行了先行登记异地保存,并在法定期限内予以返还,赵*无异议。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参照《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京城管发〔2025〕41号)的相关规定:罚款数额=500×(基准系数1+情节系数1),综合考量本案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实际情况,本机关于2026年7月30日决定对你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