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相对人名称 |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法定代表人 |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朝十八里店乡罚字〔2026〕390075号 | ||
| 违反行为 | 违反了《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 0.1 |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7-27 | ||
| 处罚有效期 |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人民政府 | ||
| 处罚依据 | 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款 | ||
| 处罚事实 | 2026年7月22日18时55分,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高*朋在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高标南路西口以壹辆电动三轮车为经营工具售卖蔬菜,现场检查时有未出售的蔬菜壹佰千克,无经营收入。高*朋现场未能出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核发的本市此地营业执照,其行为影响了本市正常的市容环境秩序。 | ||
| 处罚内容 | 2026年7月22日18时55分,高*朋未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核发的本市此地营业执照,在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高标南路西口以壹辆电动三轮车为经营工具售卖蔬菜,现场有未出售的蔬菜壹佰千克,无经营收入。上述事实有《现场执法文书》、《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材料佐证,可以证实高*朋的违法行为。高*朋一年度内未有同类性质违法行为,受到市区城管执法部门以及街乡人民政府书面告诫或处罚。高*朋无其他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情节。本行政机关已责令高*朋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停止擅自摆摊设点的行为,并告知高*朋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高*朋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高*朋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参照《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京城管发〔2025〕41号)的相关规定:罚款数额=500×(1+情节系数1),综合考量本案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实际情况,本机关于2026年7月27日决定对你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