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相对人名称 |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法定代表人 |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朝人防罚字〔2026〕第005号 | ||
| 违反行为 | 违反了《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 0.200000 |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7-22 | ||
| 处罚有效期 |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朝阳区国防动员办公室 | ||
| 处罚依据 | 《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第四十七条和《北京市人民防空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编号C45015B020的规定 | ||
| 处罚事实 | 秦康海未按规定使用该人防工程,将1间房屋用于住人,其行为违反了《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立案调查。 | ||
| 处罚内容 | 2026年7月9日15时10分至15时50分,北京市朝阳区国防动员办公室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66号院5号楼人防工程时发现:秦康海未按规定使用该人防工程,将1间房屋用于住人。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物证照片》和《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予以佐证。 秦康海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第四十七条和《北京市人民防空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编号C45015B020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于2026年7月22日对秦康海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