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相对人名称 |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法定代表人 |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朝三间房乡罚字﹝2026﹞440022号 | ||
| 违反行为 | 武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 |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
|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 0.05 |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 0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6-17 |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乡人民政府 | ||
| 处罚依据 | 违反条款: 第八十一条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处罚条款: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处罚事实 | 经查,2026年6月15日20时00分,武涛在北京市朝阳区泰福苑小区南门北侧10米,使用壹个铁皮烧烤炉为烧烤工具露天烧烤食品,现场有烧烤炉壹个,无其他违法所得。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应予处罚。 | ||
| 处罚内容 | 经查,2026年6月15日20时00分,武涛在北京市朝阳区泰福苑小区南门北侧10米(情节系数0),使用壹个铁皮烧烤炉为烧烤工具露天烧烤食品,现场有烧烤炉壹个,无其他违法所得(情节系数0)。本行政机关已当场责令当事人改正了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执法文书》、《询问笔录》和证据照片等证据材料佐证,可以证实武涛违反规定露天烧烤食品的行为,对其烧烤工具:壹个铁皮烧烤炉进行了先行登记异地保存,当事人无异议。当事人一年度内无同类性质违法行为,未受到市区城管执法部门以及街乡人民政府书面告诫或处罚(情节系数0),无其他从轻、减轻或从重情形。 2026年6月15日,执法人员已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本行政机关已当场责令当事人改正了违法行为。 武涛的上述行为,属于违反规定露天烧烤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