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京华茂荣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06675091692A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法定代表人 | 王荣 |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朝南磨房乡罚字﹝2026﹞410015号 | ||
| 违反行为 |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 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 1.000000 |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5-10 |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朝阳区南磨房乡人民政府 | ||
| 处罚依据 |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 ||
| 处罚事实 | 2026年04月22日08时00分,本行政机关对北京华茂荣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责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广泰西路3号院东门南侧的生活垃圾四分类桶站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桶站内的蓝色再生资源回收桶内贮存有其他垃圾。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佐证,可以证实北京华茂荣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本行政机关已责令北京华茂荣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改正了上述行为,并告知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北京华茂荣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此之前一年内曾因此类行为接受过执法部门的处罚共计1次,无其他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情节。 | ||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