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相对人名称 |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法定代表人 |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朝来广营乡罚字〔2026〕420006号 | ||
| 违反行为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 0.03 |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4-20 | ||
| 处罚有效期 | |||
| 处罚机关 | 来广营地区办事处 | ||
| 处罚依据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 ||
| 处罚事实 | "经查,2026年4月14日14时00分,本行政机关检查发现,张*明未取得城市管理部门审批核发的相关手续,在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乡筑华年老城一锅底商门上(情节系数0),将内容为“商铺出售……15110149883”的纸质宣传品张贴在门上(情节系数2)。检查时有已张贴的宣传品壹张,无其他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以上事实有《现场执法文书》、《询问笔录》和现场证据照片等证据佐证,可以证实张*明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一年内未因同案由被行政机关处罚或告诫过,且无其他减轻、从轻或从重处罚情节(情节系数0)。本行政机关现场已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清除已张贴的宣传品,并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清除了已张贴的宣传品,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本行政机关当场对张*明张贴的“商铺出售……15110149883”纸质宣传品依法先行登记异地保存,并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处理,当事人无异议。 张*明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擅自张贴宣传品、广告的行为,影响了正常的市容环境秩序。" | ||
| 处罚内容 | 对张*明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