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6-04-20 00:00          来源:常营地区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朝常营回族乡罚字〔2026〕100022号
违反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处罚类别 罚款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0.200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4-16
处罚有效期
处罚机关 北京市朝阳区常营回族乡人民政府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违反条款:第七十条第一款;处罚条款:第一百一十六条: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处罚事实 2026年4月9日,北京市朝阳区常营回族乡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丁友松涉嫌存在运输散装、流体物料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行为,遂予以立案调查。现案件已调查终结。 经查,2026年4月9日2时40分,丁友松驾驶壹辆拓路星牌TLV5041TCXD1-A,车牌号为京EXXXXX的轻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装载伍佰千克沙子,从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向朝阳区方向运输,2时40分行驶至北京市朝阳区常营乡东十里堡路与朝阳北路交叉口向南100米处(情节系数0),由于该车辆运输散装、流体物料未密闭运输,存在泄漏遗撒隐患(情节系数0),被本行政机关查获。上述事实有《现场执法文书》、《询问笔录》和证据照片等证据佐证,可以证实丁友松的违法行为。本行政机关已责令丁友松改正了违法行为,当事人无异议。本行政机关当场对丁友松的上述运输车辆及车载沙子进行了先行登记异地保存,并在法定的期限内予以了处理,丁友松对此无异议。 丁友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运输散装、流体物料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行为,影响了大气环境。本行政机关于2026年4月16日告知了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一年度内无同类性质违法行为,未受到市区城管执法部门以及街乡人民政府书面告诫或处罚(情节系数0)。无其他减轻、从轻或从重处罚情形。
处罚内容 丁友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本行政机关于2026年4月16日对丁友松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