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相对人名称 |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法定代表人 |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朝来广营乡罚字〔2026〕420003号 | ||
| 违反行为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 0.040000 |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3-27 | ||
| 处罚有效期 |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乡人民政府 | ||
| 处罚依据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 ||
| 处罚事实 | "经查,本行政机关在日常检查监控中发现,闫*全未取得城市管理部门审批核发的相关手续,在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乡立水桥地铁站A口西侧30米柱子上(情节系数1),将内容为“房东直租……13366503955”的纸质宣传品张贴在柱子上(情节系数2)。执法队员于2026年3月24日22时41分到达现场,检查时有已张贴的宣传品壹张,无其他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随即拍摄了证据照片并清除宣传品壹张,清除过程中宣传品已经被撕毁。本行政机关在调查过程中依法收集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和现场拍摄的证据照片等证据材料,可以证实闫*全的违法行为。闫*全一年内未因同案由被行政机关处罚或告诫过,无其他减轻、从轻或从重的处罚情节。本行政机关已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闫*全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擅自张贴宣传品、广告的行为,影响了正常的市容环境秩序。" | ||
| 处罚内容 | 对闫*全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佰元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