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6-04-03 00:00          来源:南磨房地区         
行政相对人名称 北京益华顺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228MA01XRPT8C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王超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身份证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朝南磨房乡罚字〔2026〕410054号
违反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
处罚类别 罚款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1.200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4-01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处罚机关 北京市朝阳区南磨房乡人民政府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处罚事实 2026年1月13日10时30分,北京益华顺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司使用壹辆型号为欧曼牌BJ3259Y6DLL_02、车牌号为京APL725的重型自卸货车(该车归北京益华顺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装载贰仟千克土方,由北京市朝阳区南磨房乡大郊亭624地块项目向北京市房山区运输,行驶至北京市朝阳区北工大路工大桥北侧处,因车辆未采取密闭式防尘网遮盖,运输途中有土方遗撒的现象,造成北京市朝阳区北工大路工大桥北侧东向西方向路面污染,污染路段长5米,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证据照片等证据材料佐证,可以证实北京益华顺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本行政机关已责令北京益华顺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改正了违法行为,并告知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该单位在此之前一年内曾因此类行为接受过执法部门的处罚或者告诫共计2次。当事人无其他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情节。
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