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000101110751A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法定代表人 | 常江 |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朝南磨房乡罚字〔2026〕410104号 | ||
| 违反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 |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 4.000000 |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3-18 | ||
| 处罚有效期 |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朝阳区南磨房乡人民政府 |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
| 处罚事实 | 2026年2月24日9时50分,施工单位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北京市朝阳区南磨房乡大郊亭624地块项目(1#住宅楼等11项)(北区)施工现场,裸露堆放有长15.6米、宽3.3米,面积为51.48平方米建筑土方,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证据照片等证据材料佐证,可以证实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违法行为。本行政机关已责令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改正了违法行为,并告知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认违法事实,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此之前一年内未曾因此类行为接受过执法部门的处罚或者告诫,当事人无其他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情节。 | ||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