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相对人名称 |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法定代表人 |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朝十八里店乡罚字﹝2026﹞390008号 | ||
| 违反行为 | 违反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款 |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 0.01 |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2-02 | ||
| 处罚有效期 | 2026-02-17 | ||
| 处罚机关 | 十八里店乡人民政府 | ||
| 处罚依据 | 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 ||
| 处罚事实 | 2026年1月30日10时39分,毛思晃擅自在北京市朝阳区弘善家园405号楼东侧随意堆放生活垃圾,现场有堆放的生活垃圾壹袋。上述事实有《现场执法文书》、《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材料佐证,可以证实毛思晃随意堆放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毛思晃的行为违反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属随意倾倒、抛洒、堆放生活垃圾的行为,影响了北京市建筑垃圾管理秩序。本行政机关已当场责令毛思晃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毛思晃一年度内未因同类性质违法行为,受到市区城管执法部门以及街乡人民政府书面告诫或处罚。毛思晃无其他减轻、从轻或从重处罚情形。本行政机关已告知毛思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毛思晃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此案于2026年2月2日调查终结。 | ||
| 处罚内容 | 依据《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管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京城管发〔2023〕67号)的相关规定,综合考量本案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实际情况,建议对孙伟作出给予书面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