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6-02-28 09:30          来源:常营地区         
行政相对人名称 北京市紫光园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常营分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5669932037R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艾兴有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身份证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朝常营回族乡罚字〔2026〕100008号
违反行为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处罚类别 罚款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0.06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2-24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处罚机关 北京市朝阳区常营回族乡人民政府
处罚依据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违反条款:第三十五条第三款;处罚条款:第三十五条第五款:责令改正,并可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事实 2026年2月16日,北京市朝阳区常营回族乡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队员在检查中发现,北京市紫光园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常营分公司在北京市朝阳区常营民族家园13号楼门前涉嫌存在店外经营的行为,遂予以立案调查。现案件已调查终结。 经查,2026年2月16日11时16分,北京市紫光园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常营分公司在北京市朝阳区常营民族家园13号楼门前(区域系数0)占用店前空地(变量系数0)售卖熟食,影响了市容环境,现场检查时有尚未售出的熟食壹盒,无违法所得。以上事实有《现场执法文书》、《询问笔录》和证据照片等证据佐证,可以证实北京市紫光园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常营分公司店外经营的行为,本行政机关当场责令北京市紫光园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常营分公司改正了违法行为,当事人无异议。 北京市紫光园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常营分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2026年2月24日,本行政机关告知了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一年度内有过两次同类性质违法行为,受到过市区城管执法部门以及街乡人民政府书面告诫或处罚(常量系数1)。无其他减轻、从轻或从重处罚情形。
处罚内容 北京市紫光园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常营分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本行政机关于2026年2月24日对北京市紫光园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常营分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