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6-02-11 15:51          来源:孙河地区         
行政相对人名称 北京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怀柔分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16MAD93RJXXE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110116037905880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石建超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身份证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朝孙河乡罚字﹝2026﹞480004号
违反行为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处罚类别 罚款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1.2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2-10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处罚机关 北京市朝阳区孙河乡人民政府
处罚依据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事实 2026年2月9日10时00分,北京市朝阳区孙河乡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队员检查发现,相对人涉嫌存在未开展宣传或未指定专人负责指导、监督垃圾分类工作的行为,遂于2026年2月9日立案调查,现案件已经调查终结。 经查,2026年2月9日10时00分,相对人在北京市朝阳区孙河乡景粼原著北门南10米处垃圾桶站未开展宣传或未指定专人负责指导、监督垃圾分类工作的行为。检查时现场没有分类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工作人员监督垃圾分类工作,造成垃圾满冒,居民生活垃圾随意堆放,对小区环境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变量系数3)本行政机关已责令其改正了上述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证据照片等证据佐证,可以证实相对人的违法行为。 相对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属于未开展宣传或未指定专人负责指导、监督垃圾分类工作的行为,影响了本市环境卫生。 2026年2月10日执法人员已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相对人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一年度内没有因同类性质违法行为受过2次及以上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告诫或者处罚(常量系数0),当事人无其他减轻、从轻或从重处罚情形。
处罚内容 依据《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参照《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京城管发〔2023〕67号)的相关规定,对相对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罚款数额=3000×(基准系数1+情节系数3)=12000元)(情节系数3=常量系数0+变量系数3),并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