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京市井鲜生商贸中心(个体工商户) |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个体工商户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110105MAEXNP524Q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法定代表人 | 井万波 |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朝劲松街道罚字〔2026〕260006号 | ||
| 违反行为 | 店外经营 |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 0.03 |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2-09 | ||
| 处罚有效期 | 2026-05-08 |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劲松街道办事处 | ||
| 处罚依据 | 店外经营 违反条款: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处罚条款:第三十五条第五款:责令改正,并可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处罚事实 | 2026年2月4日10时56分,本行政机关在检查中发现,北京市井鲜生商贸中心(个体工商户)在北京市朝阳区农光里201号楼1层9号商业店门前以一张木桌为经营工具(区域系数为0)销售生鲜,现场有未出售的猪肉五千克,尚未取得经营收入(变量系数为0)。北京市井鲜生商贸中心(个体工商户)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店外经营的行为,影响了市容环境卫生和城市容貌。上述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执法文书》、《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可以证实北京市井鲜生商贸中心(个体工商户)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一年度内未有2次同类性质违法行为,受到市区城管执法部门及街乡人民政府书面告诫或处罚(常量系数为0)。北京市井鲜生商贸中心(个体工商户)无其他减轻、从轻或从重处罚情节。本行政机关责令北京市井鲜生商贸中心(个体工商户)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告知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此案现已调查终结。 | ||
| 处罚内容 | 2026年2月4日10时56分,本行政机关在检查中发现,北京市井鲜生商贸中心(个体工商户)在北京市朝阳区农光里201号楼1层9号商业店门前以一张木桌为经营工具(区域系数为0)销售生鲜,现场有未出售的猪肉五千克,尚未取得经营收入(变量系数为0)。北京市井鲜生商贸中心(个体工商户)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店外经营的行为,影响了市容环境卫生和城市容貌。上述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执法文书》、《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可以证实北京市井鲜生商贸中心(个体工商户)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一年度内未有2次同类性质违法行为,受到市区城管执法部门及街乡人民政府书面告诫或处罚(常量系数为0)。北京市井鲜生商贸中心(个体工商户)无其他减轻、从轻或从重处罚情节。本行政机关责令北京市井鲜生商贸中心(个体工商户)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告知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此案现已调查终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