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京和丰伟业工程有限公司 |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16MACDP98L4A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 110116035817272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法定代表人 | 刘春英 |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朝十八里店乡罚字﹝2026﹞390009号 | ||
| 违反行为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 |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 1 |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2-03 | ||
| 处罚有效期 | 2026-02-18 | ||
| 处罚机关 | 十八里店乡人民政府 | ||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 ||
| 处罚事实 | 2026年2月2日10时04分,北京和丰伟业工程有限公司在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朝阳港一期土地一级开发项目1303-692地块施工工地(区域系数为0)未采取按规定覆盖建筑垃圾的有效降尘措施,经现场勘验,未覆盖建筑垃圾东西长3.6米,南北宽2.7米,总面积9.72平方米(变量系数为0)。本行政机关当场责令北京和丰伟业工程有限公司改正上述行为,采用密闭式防尘网对建筑垃圾进行了遮盖。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材料佐证,可以证实北京和丰伟业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违法行为。北京和丰伟业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施工单位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行为,影响了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秩序。当事人一年度内未有2次同类性质违法行为,受到市区城管执法部门以及街乡人民政府书面告诫或处罚(常量系数为0),无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情节。本行政机关已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北京和丰伟业工程有限公司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此案于2026年2月3日调查终结。 | ||
| 处罚内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并参照《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京城管发〔2023〕67号)的相关规定,建议对北京和丰伟业工程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罚款数额=10000×(1+情节系数0)=10000元】(情节系数0=区域系数0+常量系数0+变量系数0),并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 ||